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

建设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引导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市、县要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按照2019年下达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二、全面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入区。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工业集聚原则,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办理用地手续。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鼓励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满足中小企业进园入区需求。

  三、精准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真实有效的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按季度梳理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市、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集中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倾斜。市、县报批用地时要明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计划供地时间、项目开工时间,新批准建设用地须在2年内完成征收和供应。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可不再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四、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政府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增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修复治理、农民自主开发等各种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按程序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落实“县级自求平衡、市级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机制,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需求,县级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由市级统筹调节予以保障;市级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后,补充耕地指标仍不足的,由省级调剂解决。对于省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市级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经省政府审定后,使用省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保障。

  五、主动做好项目前期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重点项目建设,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全流程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选址阶段,市、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建设单位提供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信息和用地限制性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符合条件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选址确定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手续;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履行征地程序,落实相关费用,依法依规并联开展、压茬推进,加快实施。

  六、持续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能。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全程网办、并联审批,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组卷,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市级审查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市、县要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加快土地供应,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土地。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开辟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即来即办、快审快批。

  七、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综合评价,制定规划建设、能耗、环境、投资等标准,土地出让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成交后,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将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指导用地单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交地手续时即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八、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释放土地利用潜力,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三年行动,以供为主、供撤结合,推进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大幅下降。对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自闲置之日起1年内须处置到位,未处置到位的要倒查责任。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降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算比例,对问题严重、处置不力的重点地区,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外,实施区域限批。

  九、层层压实各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保障项目建设的意识,切实扛起保发展、保项目、保投资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项目谋划,严把项目审查关,及时梳理申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市、县政府是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真实性、计划指标配置、占补平衡落实、用地审批、土地供应、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负总责。

  十、建立健全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保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协调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各地用地保障情况,强化跟踪问效。对落实缓慢、问题较多的,开展不间断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